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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試劑分類及需管控試劑的管理(上)

            實驗室是創新的重要基地,是新材料、新工藝首先使用的場所。實驗室使用的試劑成分復雜、特性多樣,目前人工合成的化學試劑就高達數萬種之多。為確保實驗室安全,弄清實驗室試劑分類及監管非常重要,筆者從國家監管的視角將實驗室試劑分類,并對需管控的化學試劑管理進行梳理,與大家分享。

            1、實驗室試劑分類

            實驗室試劑的分類有多種多樣,可以按照成分、危險性分類等。本文從國家監管的角度進行分類,將實驗室常用的化學試劑分為一般試劑和需管控的化學試劑,需管控的化學試劑主要分為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炸品、監控化學品、高毒物品、一般有毒物品、藥品等。其他化學試劑列為一般化學試劑,如食鹽。詳細分類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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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需管控的化學試劑界定

            需管控的化學試劑根據特性、使用范圍等由不同部門進行管控,他們的共同特點是采用目錄制管理,實施從生到死的全過程監管,主要有以下7類,各類試劑的相關關系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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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目前執行的是2015版,列入目錄的危化品有2828種。

            2.2易制毒品

            指容易制作毒品的材料和試劑。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根據需要調整,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目前易制毒品目錄中,列入一類的有19種、二類有7種、三類有12種(注:原有6種,2021年06月0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21〕58號,增加6種,共12種)。

            2.3易制爆化學品

            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分9大類,74種。大部分屬于危險化學品名錄內。

            2.4監控化學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四類化學品被列為監控化學品。第一類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第二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第三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第四類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監控化學品的名錄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2.5高毒物品

            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衛生健康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組織制定《高毒物品目錄》,共計54種。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

            2.6一般有毒物品

            一般有毒物品,是與高毒物品相對而言,也是國家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為了維護勞動者安全,列出的有毒物品,實施目錄管理。

            2.7藥品

            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一般實驗室使用較少,主要是藥品研究機構使用。

            3、需管控的化學試劑的管理

            國家對需管控的試劑由某一部門或幾個部門聯合監管。

            3.1危險化學品監管

            對于實驗室而言危險化學品主要涉及采購、運輸、使用、保存和廢棄管理,各環節管理部門見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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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采購超過規定數量危險化學品應經公安部門許可,使用、保存數量達到規定數量危險化學品由應急部門許可,廢棄物的管理納入固體廢物管理。

            常用的法律法規、標準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GB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90-2009《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7914-2013《易燃昜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2013《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Z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3.2易制爆品監管

            公安部制定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規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的治安管理。

            (1)日常管理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制度,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負責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保衛工作,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經培訓后上崗。

            (2)使用許可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銷售、購買、轉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本企業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3)采購備案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五日內,通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4)運輸管理

            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遞內夾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

            (5)存儲管理

            根據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存儲條件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和維護管理。教學、科研、醫療、測試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可使用儲存室或者儲存柜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單個儲存室或者儲存柜儲存量應當在50公斤以下。嚴格執行防盜措施,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具體按照GA 1511—2018《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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